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第四條規定:“具備建筑工程行業或專業設計資質的企業,可承擔相應范圍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照明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單獨申請以上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支持建筑工程設計企業積極開展資質所涵蓋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證機關須在新核發的建筑行業或建筑工程專業資質證書業務范圍中明確取得該資質企業可從事相應等級和范圍的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照明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等六類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二、已核發建筑行業或建筑工程專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在其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按照《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2005]375號)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在其資質延續審核通過后,由發證機關在其新核發的資質證書中明確。
三、我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業或建筑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的企業對該資質所涵蓋相應范圍和等級的六類專項資質的升級、增項申請。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