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局)、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市函【2009】81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從事人防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行業設計資質或人防工程專業設計資質;取得建筑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的可以承擔相應等級的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設計。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屬于建設工程整體設計范圍的各專業設計內容,應當整體設計,不得支解,不得實行行業或部門壟斷,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一○年七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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