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djs.gov.cn/art/2017/10/16/art_604_66237.html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213號 《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二十五條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合格,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工業、交通、水利、電力、核電、通信、鐵路、民航等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進行抗震設計專項論證或者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建設工程,承擔施工圖審查的機構應當將專項論證意見和專項審查意見落實情況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