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設計項目負責人)是指經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設計單位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全過程設計質量管理,對工程設計質量承擔總體責任的人員。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主導專業未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除外),并具備設計質量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承擔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項目負責人原則上由注冊建筑師擔任。建筑工程設計工作開始前,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設計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確認承擔項目的設計人員符合相應的注冊執業資格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承擔工程設計項目。
二、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深度要求、設計合同(包括設計任務書)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關要求向設計人員交底,組織開展建筑工程設計工作,協調各專業之間及與外部各單位之間的技術接口工作。
三、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標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要求設計人員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應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五、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核驗各專業設計、校核、審核、審定等技術人員在相關設計文件上的簽字,核驗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在設計文件上的簽章,并對各專業設計文件驗收簽字。
六、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設計人員向施工及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組織設計人員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不得在違反強制性標準或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變更文件上簽字。應當根據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責任、權利、費用和時限,組織開展后期服務工作。
七、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建筑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在相關驗收文件上簽字;組織設計人員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與設計工作相關的技術處理措施;組織相關人員及時將設計資料歸檔保存。
設計項目負責人對以上行為承擔責任,并不免除設計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對設計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發現設計項目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或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設計項目負責人,由更換后的設計項目負責人承擔項目的全面設計質量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設計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管,在檢查中發現設計項目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記入不良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見附件)。
附件: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
附件
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未依據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罰
設計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文件簽章不全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前未組織設計人員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項目負責人未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或未組織設計人員參與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對設計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有關法規和規章條款不在此詳細列出,各地可自行補充有關規定。